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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合同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湖南
|类型:其他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其他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5-11-25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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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002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人民政府一办六楼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 妇幼保健服务详见采购需求3******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

标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合同标的总价******元:本项目服务期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本次合同签订为第年服务期,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年度合同金额的100%。即甲方应于20251231日前先期拨付当年度项目总款项的100%,即500 万元给乙方。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第一年度服务内容完成后,甲方组织专家进行本项目第一年服务期的评估验收,乙方出具实施实际情况的记录和凭据与甲方结算。经评估,如未完成第一年度合同金额,在第二年度拨付金额的同时进行扣除;如超过第一年度合同金额,不另补经费。

特别说明:费用支付时,乙方须提交相应款项的合法发票后,由甲方通过国库统一支付至乙方,具体付款时间由国库安排支付,如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原因导致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甲方不承担对乙方付款逾期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项目实施意义

罕见病绝大多数是由于遗传缺陷引起,通过遗传学检测包括基因检测及染色体检测筛查出阳性人群,为有生育意愿的阳性人群进行遗传咨询指导、生殖干预,胚胎植入前进行遗传学检测PGT或孕期进行产前诊断等,是避免罕见病患儿出生,构建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治体系的最经济和最有效手段。

(二)项目目标

进一步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长沙建设,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机制,巩固第一周期工作成效,建立“健康教育-家系调查-遗传咨询-遗传学检测-风险评估-生育指导及干预”为一体的新型综合防治体系,提高全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控水平,实施长沙市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第二周期)。

(三)服务内容及价格

1.健康教育和家系调查。对有生育意愿的育龄夫妇(准育龄夫妇)或早孕夫妇(孕13周内)进行宣传发动、健康教育和家系调查:30/每对夫妇。

2.遗传咨询。经家系调查,对遗传性罕见病可疑家族史、生育过遗传性罕见病患儿的夫妇及患儿按相关技术指南要求进行遗传咨询等:80/每个家庭。

3.采血及相关费用。50/人;包括遗传学检测采血费用、标本转运、信息录入等。

4.遗传学检测。经遗传咨询为遗传性罕见病可疑家族或生育过罕见病患儿的家庭,根据夫妇双方及患儿的遗传咨询意见及建议,选择以下遗传学检测:

拷贝数变异检测(必要时进行染色体核型分析)。1000/人;拷贝数检测及染色体核型适用的服务对象包括:智力低下或生长发育迟缓,以及疑似染色体异常所致疾病的患儿。

全外显子组测序(必要时进行家系验证)。1600/人;全外显子组测序适用的服务对象包括:经家系调查和遗传咨询后怀疑为单基因遗传病高风险患儿及夫妇。

5.产前诊断或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补助。为有生育意愿的遗传学检测阳性服务对象提供评估及生育指导、追踪随访等;如怀孕后孕妇进行产前诊断,补助2000/人;如进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补助5000/对夫妇。

6.其它费用。用于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管理及评估等费用。

(四)服务对象

1.凡夫妻一方具有长沙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自愿参加家系调查和遗传咨询的夫妇(女方未孕或孕13周内,且女方年龄小于49周岁)。

2.经家系调查和遗传咨询为有遗传性罕见病家族史(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孕产史的夫妇及患儿。

(五)服务网络

******卫生院)、长沙市辖区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机构组成,协助中标机构开展项目宣传发动、健康教育、家系调查、标本采集等工作。

(六)服务原则

1.知情同意。按照尊重、自愿、知情原则,充分尊重被检查者的知情权,认真做好宣传引导,提高目标人群的参与率。

2.免费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免费提供家系调查和遗传咨询;经遗传咨询确认为遗传性罕见病风险人群,提供免费遗传学检测;遗传学检测阳性对象如有生育意愿或已孕(家系调查时女方孕13周内),提供1次产前诊断或(和)1次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部分费用补助。

3.科学规范。科学普及出生缺陷防控知识,规范开展项目,正确进行遗传咨询,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4.隐私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从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办法,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特别是对高风险人群的各项信息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样本和检查检测相关资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人员配置要求

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中具备遗传学专业博士学位(岗位职责为遗传咨询和遗传检测)的高级职称1名,2名遗传学专业博士学位的中级及以上的人员;

具备职称类别为妇产科学(岗位职责为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所涉及的促排卵和胚胎移植等相关工作)的高级职称3名,职称类别为生殖医学的高级职称的人员2名。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配备遗传学检测实验室染色体核型分析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显微图像自动扫描和分析系统。

配备Sanger测序仪进行家系基因型分析。

4.其他要求

4.1项目服务内容

4.1.1服务目标

1)总体目标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健康教育和家系调查,经家系调查为疑似或确认遗传性罕见病风险人群,提供免费遗传咨询;经遗传咨询确认为高风险的遗传性罕见病家庭(夫妇及患儿),提供免费遗传学检测;为有生育意愿的遗传学检测阳性人群提供生育指导,如后续进行产前诊断或(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即PGT)等,项目提供部分费用补助;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防治工作机制,新生儿遗传性罕见病发生率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

2)具体目标

1.提高育龄妇女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早孕建册时参加遗传性疾病家系调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遗传性罕见病家系调查覆盖率达到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目标人群的5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的80%;早孕建册孕妇(孕13周前)目标人群的50%;遗传性罕见病相关知识的知晓率达到上述三种人群的60%

2.提升遗传性罕见病生育史或家族史人群对遗传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经遗传咨询为高风险遗传性罕见病家庭(夫妇及患儿)自愿参加免费遗传学检测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

3.为有生育意愿的遗传学检测阳性人群提供生育指导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

4.1.2服务对象

1******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自愿参加家系调查和遗传咨询的夫妇(女方未孕或孕13周内,且女方年龄小于49周岁)。

2)经家系调查和遗传咨询为有遗传性罕见病家族史(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孕产史的夫妇及患儿。

4.1.3服务原则

1)知情同意。按照尊重、自愿、知情原则,充分尊重被检查者的知情权,认真做好宣传引导,提高目标人群的参与率。

2)免费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免费提供家系调查和遗传咨询;经遗传咨询确认为遗传性罕见病风险人群,提供免费遗传学检测;遗传学检测阳性对象如有生育意愿或已孕(家系调查时女方孕13周内),提供1次产前诊断或(和)1次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部分费用补助。

3)科学规范。科学普及出生缺陷防控知识,规范开展项目,正确进行遗传咨询,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4)隐私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从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办法,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特别是对高风险人群的各项信息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样本和检查检测相关资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4.1.4服务内容及费用

1)健康教育和家系调查。对有生育意愿的育龄夫妇(准育龄夫妇)或早孕夫妇(孕13周内)进行宣传发动、健康教育和家系调查:30/每对夫妇。

2)遗传咨询。经家系调查,对遗传性罕见病可疑家族史、生育过遗传性罕见病患儿的夫妇及患儿进行健康教育和遗传咨询等:80/每个家庭。

3)采血经费。50/人;包括遗传学检测采血费用、标本转运、信息录入等。

4)遗传学检测。经遗传咨询为遗传性罕见病可疑家族或生育过罕见病患儿的家庭,根据夫妇双方及患儿的遗传咨询意见及建议,选择以下遗传学检测:

1.拷贝数变异检测(必要时进行染色体核型分析)。1000/人;拷贝数检测及染色体核型适用的服务对象包括:智力低下或生长发育迟缓,以及疑似染色体异常所致疾病的患儿。

2.全外显子组测序(必要时进行家系验证)。1600/人;全外显子组测序适用的服务对象包括:经家系调查和遗传咨询后怀疑为单基因遗传病高风险患儿及夫妇。

5)产前诊断或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补助。为有生育意愿的遗传学检测阳性服务对象提供评估及生育指导、追踪随访等;如怀孕后孕妇进行产前诊断,补助2000/人;如进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补助5000/对夫妇。

6)其它经费。用于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健康教育及评估等费用。

4.1.5服务网络及服务机构

******卫生院)、长沙市辖区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机构组成,负责协助开展项目宣传发动、健康教育、家系调查、标本采集等工作。

服务机构:项目具体服务由中标单位承担。

4.1.6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在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相关费用中列支。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宣传、健康教育、家系调查、遗传咨询、遗传学检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医疗设施维护、健康管理、追踪随访、信息报送、生育力评估与指导、产前诊断或(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部分费用补助等。

4.1.7服务流程

本方案为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的第二周期。第二周期分3年实施,从2025年11月25日开始,至20281124日结束。根据第二周期实际开展情况,可适当增加项目周期。

1)健康教育和家系调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各医疗保健机构向社************卫生院)告知目标人群项目的参加方式(附件1)和服务流程(附件2),做好健康教育和遗传性罕见病家系调查等工作,指导服务对象填写《长沙市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家系调查表》(附件3);项目服务机构收到家系调查表后,对服务对象是否为遗传性罕见病风险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及时反馈《长沙市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家系调查登记表》(附件4******保健院(所),对可疑阳性对象及时指导进行后续服务。

2******居住证)及家族中遗传性罕见病患者(或流产胎儿)相关资料,到项目服务机构或与项目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长沙市辖区产前诊断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和风险评估;经充分知情同意,根据咨询建议进行标本采集及遗传学检测(发报告的时间不超过检测后30个工作日,服务对象可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或拨打电话预约参与,或直接到服务机构参与项目)。

3)生育指导和追踪随访。对遗传学检测结果阳性的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生育指导及后续的追踪随访。项目服务机构通知受检者尽快进行免费的第二次遗传咨询、生育指导和后续的追踪随访工作。

4)产前诊断或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

1.产前诊断。项目服务范围内诊断为遗传性罕见病高风险育龄夫妇怀孕后,由项目服务机构详细告知其产前诊断的意义和风险,在孕妇充分知情同意后,进行产前诊断。服务对象凭产前诊断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费用补助,审核通过后,补助2000/人。如高风险孕妇拒绝进行产前诊断,服务机构需要求孕妇填写《拒绝胎儿产前诊断权利责任书》,并保存5年以上。

2.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项目服务范围内诊断为遗传性罕见病的高风险育龄夫妇,在服务对象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由项目服务机构提供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及助孕治疗服务,阻断异常的遗传物质传递给后代,服务对象凭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治疗完成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申请植入前胚胎遗传学检测费用补助,审核通过后,补助5000/对夫妇。

5)信息管理。服务机构按实填写《长沙市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服务对象名册》(附件5)、《长沙市遗传性罕见病遗传学检测项目技术服务工作季度统计报表》(附件6)、《长沙市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阳性个案表》(附件7),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附件5和附件6******保健院信息科和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33,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33,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33,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772)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25 —— 2026-11-24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具体按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为参与项目的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健康教育和家系调查,覆盖率达到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目标人群的5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的80%;早孕建册(孕13周前)孕妇目标人群的50%。(2)经遗传咨询为高风险遗传性罕见病家庭(夫妇及患儿)自愿参加免费遗传学检测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3)为有生育意愿的遗传学检测阳性人群提供生育指导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 。(4服务机构按实填写《长沙市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服务对象名册》(附件5)、《长沙市遗传性罕见病遗传学检测项目技术服务工作季度统计报表》(附件6)、《长沙市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保健院信息科和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履约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等文件执行,有其他最新文件要求的从其规定。详见合同附件: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遗传性罕见病综合防控项目年度现场评估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应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

该项目下产生的数据归甲方所有,在甲方允许条件下乙方可以进行统计分析和科学研究等,寻求更大的科学发现,进一步促使科学成果转化,造福民生。乙方应将该项目下产生的所有的数据无偿提供给甲方,甲方有权使用相关数据。甲乙方后续研究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须遵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负责制定合作项目的工作方案,负责项目整体统筹、协调指导、宣传发动、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等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项目相关工作,做好符合条件服务对象的宣传告知。

5.甲方指定乙方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宣传、健康教育、家系调查、遗传咨询、遗传学检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追踪随访、信息报送生育力评估与指导、产前诊断或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部分费用补助等

6.甲方指定乙方负责项目结果的告知、报告发放、咨询指导等工作。为开展本合同项目需要,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长沙市健康民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应要求拨付相关经费。

7.甲方负责对开展的合作项目设立专项考评机制,负责组织项目工作的协调推进、质量控制、监督管理、考核评估,对项目工作进行总结,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8.甲方监督乙方对样本的收集、运输、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均严格按照地方、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人源样本及关联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需获得被采集者的知情同意包括书面签字或其他伦理审查认可的形式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和健康教育,认真做好宣传引导,科学指导群众参加项目,努力提高目标人群覆盖率。在甲方的指导下,在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宣教;负责所有项目宣传材料和支撑文件材料送检单知情同意书等的设计印制工作等。

5.负责整个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项目宣传、健康教育、家系调查、遗传咨询、遗传学检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医疗设施维护、健康管理、追踪随访、信息报送、生育力评估与指导、产前诊断或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等。

6.负责病史采集、标本的接收、检测检查进展跟进、出具相关报告,并对相关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接受甲方组织的质量控制和项目监管;如因乙方在检测/检查过程中的失误、操作不当、流程违规或结果不准确等原因引发任何第三方索赔、投诉或诉讼的,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和解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因此导致甲方被卷入相关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乙方应确保在其出具的每一份检测/检查报告的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注明:“本报告结果仅作为临床医生诊疗的辅助参考,不得作为临床诊断的唯一或最终依据。临床诊断应由执业医师结合受检者完整临床信息独立作出。

7.负责严格遵从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办法,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对服务对象各项信息严格保密,所存样本和检查检测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8.负责项目的平台建设、业务培训等。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乙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次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但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甲方有权在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抵扣:

1)不能按照议定合作时间进度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2)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整改后仍无法通过验收;

3)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形,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

4)乙方未经过甲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的;

5)因乙方原因发生其他致使协议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二)若乙方出现前述第1项违约行为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视为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效力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日起生效,双方按乙方已完成且经甲方验收通过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如乙方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由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协议)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由于一方不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四)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影响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合同进行补充完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以补充协议为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苏敏芳 法定代表人: 刘星
委托代理人: 陈东 委托代理人: 林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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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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